关于开展2013-2014学年省级以上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

来源:特殊教育学院发布时间:2014-09-30浏览次数:9

各院(系):

    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《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鲁学助[2014]33号)文件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现决定开展2013-2014学年省级以上奖助学金评审工作,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评选范围

    省级以上奖学金: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本(含高职本)、专科学生。

    省级以上助学金:在校生中本(含高职本)、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    二、奖励标准

   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,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,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,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,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。

    三、评选条件

    参照学生手册2014版。

    四、特别要求

    1、国家奖学金:2013—201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%,且没有不及格科目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%,但均位于前30%,必须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具体标准如下:

    (1)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

    (2)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、ISTP、SSCI全文收录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
    (3)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。

    (4)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
    (5)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高水平运动员(特招生)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。

    (6)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赢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。

    (7)获全国三好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

    2、省政府奖学金:2013-201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%,且没有不及格科目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%,但均位于前30%,必须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具体标准如下:

    (1)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

    (2)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、ISTP、SSCI全文收录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
    (3)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。

    (4)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
    (5)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我省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高水平运动员(特招生)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、集体项目第一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。

    (6)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赢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。

    (7)获全国三好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,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、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、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、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、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。

    五、评选程序及注意事项

    1、各院(系)要充分认识本次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择优的原则,广泛动员师生积极参与,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(见附件1)确定候选人。

    2、各院(系)确定候选人名单后,须在本院(系)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。

    3、公示无异议后,各院(系)于10月16日上午10:00前报送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材料,10月23日上午10:00前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材料。

    报送材料包括:各院(系)经院(系)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示材料,附件2、3、4电子版材料。请各院(系)务必按照附件规定格式报送,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。

    注:省级以上奖学金最终名单确定后,各院(系)须提交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审批表,届时将另行通知。

    4、学生工作处将组织评委组对各院(系)报送名单进行公开评选,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    5、同一学年内,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。

    6、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学生工作处

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9月29日